零点看书 > 都市小说 >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 离 婚



01
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索赔吗?
小李和英子在10年前结婚,那时夫妻恩爱,不久便生了一个女儿。两年后,小李外出打工,英子独自一个人在家抚养女儿和照顾老人。
此后几年,小李一直没有回家。英子打电话询问时,小李总说外面工作忙,没有时间。英子向小李要钱,小李也说没钱。英子就觉得这里面有问题。
于是,英子专程到小李打工的地点探望,竟然发现小李出租屋里有许多女人衣物。经过英子再三追问,小李坦白,已经和同厂的女同事贾某共同居住将近两年了,希望英子能够原谅他。
英子听了非常气愤,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李赔偿高额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审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告小李与他人同居,给原告英子造成了伤害,直接导致了夫妻关系破裂。于是,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小李赔偿英子一定费用。
普法课堂
1.什么叫重婚行为呢?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
如果存在重婚行为,不仅可以主张过错赔偿,还可以主张按重婚罪处理。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即自己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同时也是公诉案件,即提交相应证据,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如果证实重婚的可按刑事案件处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2.怎样算与他人同居呢?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进行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违法行为。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持续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三个月的,可被视为构成同居。而从各地法院的实践来看,对同居构成的时间持续性要求在一个月以上。
3.什么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呢?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心理上感到痛苦,并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
4.什么叫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呢?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歧视、折磨和摧残,使受虐待者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02
父母离婚,孩子判给谁合适呢?
小梅和丈夫均在事业单位工作。婚后二人生了一个孩子。但是没过多久,双方感情开始出现问题,导致二人分居生活。在两年后,丈夫提出离婚,小梅表示同意。
但是,双方都不愿意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由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小梅和丈夫最终闹上了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由于孩子已经满两周岁,法院根据小梅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指出: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女方看护,孩子对女方的感情胜于男方,而且女方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因此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终法院判决:虽然孩子判给女方抚养,但是男方还应该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和教育费用,直到孩子成人为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普法课堂
1.什么叫抚养呢?
抚养主要是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和教养等。
2.什么叫抚养责任的无条件性呢?
抚养责任的无条件性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3.什么叫抚养义务的自觉性呢?
抚养义务履行的自觉性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然是强制义务,但是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
但是,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该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4.什么是抚养的长期性呢?
抚养时间的长期性是指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成年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需责无旁贷地承担抚养义务。
5.抚养包括哪些方面呢?
抚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
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有充分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
四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把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03
遗嘱指定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王先生结婚十几年了,小日子一直过得美满幸福。突然有一天,王先生的父亲去世,他得到10万元遗产。王先生的父亲在遗嘱中写明,这笔财产归王先生个人所有。
可是,有一年,王先生的妻子炒股亏了钱,想动用这10万元钱捞本,但是王先生不同意。由此,夫妻二人一直争吵不休,导致感情破裂。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这笔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这笔财产为王先生的父亲遗嘱中写明归王先生个人所有,其妻无权分割。王先生的妻子原以为离婚后可以平分10万元的遗产,结果这笔钱她一分也没有得到。
这条法律,我国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将婚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继承者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即体现了法律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也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
普法课堂
1.哪些属于婚前财产呢?
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三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四是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有哪些呢?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包括: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种赔偿费用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有哪些呢?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4.什么是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一方从事职业的必须财产,但是价值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5)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
(6)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7)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04
妻子想要离婚,丈夫能够阻止吗?
姗姗与大春是经人介绍结婚的。可是结婚后姗姗才知道,大春脾气暴躁,一言不合就对其言语辱骂、拳打脚踢,过后又认错。姗姗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面对大春的施暴一直选择隐忍。谁知这样反而更加助长大春的暴戾。姗姗数次报警,派出所做了协调处理。
后来,大春又开始参与赌博,甚至酒后就去找其他女性夜不归宿,还因沾染上毒品,被公安局处罚。大春不准姗姗出去工作,还不给生活费维持家庭开支。迫于经济压力,姗姗选择出去打零工。后来大春又怀疑姗姗与其他人关系亲密,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大春喝酒后经常打骂姗姗,有时还打孩子。
一次,大春喝酒回家后,没来由的又开始谩骂姗姗,并当着孩子的面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刀威胁姗姗不准报警。后经医院诊断,姗姗左眼、头左部挫伤。
忍无可忍的姗姗提出离婚,但是大春却拒绝离婚,一直不肯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协议离婚不成,姗姗将大春告上法庭,提出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姗姗的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姗姗遭受到家庭暴力,并且大春有吸毒的恶习。
法院判定:判决姗姗与大春离婚,子女由姗姗抚养;禁止大春骚扰、跟踪、接触姗姗及子女;禁止大春到姗姗借住的居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普法课堂
1.如何证明分居满2年的事实?
司法实践中,能够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为以下几种:
(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或双方来往的邮件等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常常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采纳单独的证人证言,须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事实。
(5)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
2.夫妻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长期不在一个地方一起居住,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呢?
不属于。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生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律意义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生活。当然,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05
不付抚养费可否剥夺对孩子的探视权?
张女士与周先生于十年前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个孩子。婚后因为家庭琐事,二人经常争吵,感情逐渐不和。三年后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周先生抚养,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且每星期有1—2日探视权,周末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孩子可以在张女士家过一夜,每次探视由张女士自行负责接送孩子。
离婚后,双方都重新组建了家庭。周先生再婚后,事业有成,家境殷实。但是张女士再婚后,生活水平下降,家境十分窘困。因此,张女士无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同时,周先生以张女士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为由,拒绝张女士来探视孩子。
张女士一纸诉状把周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张女士对孩子的探视权,并要求周先生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抚养费的支付是为了满足子女生活和教育的需要,而探视权的行使则是为了满足父母和子女在思想上沟通和交流的需要,二者设立意旨差别甚大。所以,抚养费的支付和探视权的行使是相互独立的,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而拒绝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同时,另一方也不能以未行使探视权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对孩子享有探视权,周先生必须提供协助义务。
普法课堂
1.离婚后,隔辈人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吗?
生活中“隔代亲”是一种普遍的现象,然而当儿女的婚姻发生变故后,老人对隔辈人的探望权有时候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老人的探望权问题,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探望权是建立在血脉亲情形成的人身关系上,探望权的本意是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要,如果切断了老人和孩子的联系,对于孩子健康成长不利,也与探望权建立的初衷背道而驰。
因此,灵活的掌握法律规定,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是很有必要的。如果剥夺了老人的探望权,属于僵硬司法,也有悖于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
基于以上的理由,法院是可以判决老人是有探望权的。
2.探望的时间有法律规定吗?
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双方协商,如果谈判破裂或者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终判决,而最终判决的时间,即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须执行。
此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
3.探望权和探视权有区别吗?
探视权与探望权的本质是一样的,只是名称不一样而已。所以,无论法院是判给探视权或者探望权,根本意义没有区别,都意味着我们有看望自己孩子与孩子相处的权利。因此,离婚后双方都没有权利要求对方远离孩子。
06
离婚时,一方有权多要补偿吗?
小于在大学时便和比自己大两届的小龙开始交往,毕业后两人一起在大城市打拼。不到一年的时间,小于怀孕了,二人登记结婚。生下孩子后,由于照顾孩子的问题,小于便辞去工作,成了一名家庭主妇。
大城市的生活并不容易。小龙每天起早贪黑工作,连周末的时间都很少。小于也没有闲着,照顾孩子、操持家务,逢年过节回到老家,还要代替家中的哥哥嫂子照顾老人。这样的日子持续了六年。
六年奔波劳碌的日子,两人由于缺乏真正情感沟通,因为孩子的上学问题,成了夫妻二人感情问题的导火索。感情的全面崩盘就在一夕间。二人各自多年来的委屈,再也收不住。
小龙认为,自己每天辛辛苦苦工作,都是为了这个家,妻子不但不能为自己分担压力,还只知道花钱,拼命工作这么多年,一分钱都没有攒下来。而且妻子还不能理解自己,好不容易休息一天,他连睡个懒觉的权利都没有。
小于认为,自己每天照顾孩子、洗衣做饭、收拾房间,每天至少忙碌
16
个小时,更是全年无休。前两年婆婆到省里医院看病,都是自己跑前跑后、陪床护理,丈夫连探望都没有。小龙休息时间只知道等着吃饭、忙着睡觉,连自己做饭时帮忙看看孩子都做不到。三人蜗居一室她都没有埋怨,小龙却丝毫不理解她。不当家不知柴米贵,小龙连物价都不知道,就会数落她。
没过多少日子,两个人便提出离婚。
因为小于从毕业后工作不到一年便离职了,六年都没有工作,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再找一份工作谈何容易。所以小于要求小龙给自己经济补偿。
然而小龙认为,结婚后都是自己一个人在养家糊口,一直是自己养着小于,小于无权要求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为小于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在法院的调解下,小龙向小于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二人协议离婚。
普法课堂
在家庭生活中,如何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
现在有很多家庭主妇或者家庭煮夫,每天都忙于照顾家庭、父母、子女,渐渐地迷失了自己。往往对于婚姻走向危险的时候,察觉不到苗头,面临危险而不自知。很多时候,太多的东西和情感都无法挽回,但是,在面对这一步之前,希望大家可以保护好自己。
那么,在平时生活中,应该注意什么呢?
第一,要保持独立人格,有主见和话语权。永远不要把自己当成对方的附庸,永远不要绝对依赖于对方。
第二,有些事情是不可以忍让的,比如:出轨、家暴、吸毒。这些事情只有
0
次和无数次,你一次的忍让,就会助长对方肆无忌惮的心态,让对方认为你软弱好欺。
第三,具备一定的财务支配权。经济是维护自己最基础的保障,也是家庭地位平衡最基础的筹码。至少,不要到打官司的时候连律师都请不起。
第四,要有证据意识。生活真的走向不幸的时候,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但是,一定要有证据,平时对于可能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事情保留好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07
离婚后,还能要求赔偿吗?
苏女士和陆先生于十五年前结婚,两人生活一直不错。由于陆先生想做一个丁克,苏女士也就答应了他,二人一直没有孩子,一心扑在工作上。
这年,陆先生提出离婚,理由是感情不和。苏女士没有做纠缠,二人很快协议离婚。但是离婚后两个月,苏女士得知,陆先生和别人生了一个孩子。
当年是陆先生不想要孩子,自己才没有生育。如今苏女士已经40岁,过了最佳生育年龄,陆先生却和别人因为孩子走到了一起。苏女士认为这是一种背叛,她决定起诉前夫,要求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为苏女士即没有明确放弃该项请求,也没有超过离婚一年的时间限制,所以苏女士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普法课堂
离婚过错方“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呢?
(1)不忠实行为。不忠实行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根据一夫一妻制度的基本原理,婚外情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一方不忠实行为到达何种程度才算构成了“不忠实”从而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呢?法律中并没有现成的答案。根据现实案例,即使一方有“婚外情”,举证也很困难。既然是“婚外情”,自然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不会在公开场所进行。所以,对于配偶另一方来讲,收集一方的不忠实过错证据,相对还是比较困难的。
(2)重婚。重婚触犯的是刑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同居。同居的认定,其中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共同生活的时间要有延续性,但是持续多久并没有严格规定。从各地法院的实践来看,对同居构成的时间持续性要求在一个月以上。
(4)家庭暴力。人们通常把夫妻一方的打骂行为统称为“家庭暴力”。比如,丈夫推了妻子一把,踢了妻子几下,或者是打得软组织挫伤。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家庭暴力”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对于暴力手段的程度、伤害后果的严重性,均有一定的要求。可见,通常认为的家庭暴力,或者精神“冷暴力”,均和法律定义有所区别。换句话说,法律意义的家庭暴力远比百姓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要严格得多。
(5)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话,还是一种犯罪行为,最高可以处五年的有期徒刑。
(6)不良恶习。比如,酗酒、吸毒、赌博行为,都属于不良恶习。但是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有不良恶习必须“屡教不改”,方能成为判决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虽然如此,有类似恶习,应该算是过错的外在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