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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护商业机密
【原文】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老子·》)
【大意】治理国家的玄机谋略不能随便给别人。
老子肯定了机密的重要性,认为机密不可泄露,否则会造成很大损失,这是有先见之明的。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核心经营业务或技术,这些核心构成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企业都会尽量保护自己的这些商业机密。随着商业竞争的加剧,商业机密越来越受到商家的重视。而如何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企业作为市场中的个体,应如何在日常经营中有效防范?面对恶意行为又应当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包括事前的积极防范措施和事后的司法救济两种形式。
1.采取积极防范措施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积极防范。每个企业都应把积极防范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立足点。积极防范的具体内容有:
(1)企业应当把具备商业秘密基本特征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的事项,确定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在密品、密件的封面上标出明显的标志。再通过一定的形式使有关人员明确这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2)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职责。企业可同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要加强对商业秘密载体的管理,在生产、传递、使用、归档、销毁等环节中,要严格控制接触范围,制定管理规定。在参观、交流等活动中,要内外有别。总之,要通过严密的保密措施,将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起来,使其他人不用非法手段难以得到。
(3)企业还要向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提高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知悉保密制度和厂规厂法,为自觉地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尽义务,自觉地履行企业限制义务。
(4)企业可以把商业秘密的技术秘密申请专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予以保护起来。
2.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
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被侵害,就要寻求司法保护,每个企业都应当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经济权益,现在我国虽然还没有一部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但在目前已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不少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如:
(1)通过《刑法》保护。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定成一种刑事犯罪,这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在措施,企业的商业秘密无论是被单位还是个人侵犯,都可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通过《民法通则》保护。商业机密受到侵害的企业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3)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被本单位的职工或者是竞争对手单位非法获取,就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4)通过《劳动法》保护。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5)通过《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保护。企业有相关情形的可以依据《经济合同法》或者《技术合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回经济损失。
(6)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储存在软盘中,被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有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所列八项侵权行为之一的,就可以依据《条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