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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
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01
被黑粉污蔑,应该怎么办?
某日,“翠绿的树”“芬芳的花”“小草”“斑点狗”等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恶意捏造发布针对某明星的不实信息,诋毁抹黑该明星的名誉和形象。在多次被依照法律规定删除之后,仍然继续在多个互联网平台发布大量侮辱、诽谤、诅咒言论,滥用该明星肖像,制作丑化图片,并大肆传播。
上述行为已经公然贬损了该明星的形象,导致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对该明星产生了极大误解,社会舆论评价降低,严重影响了改明星正常工作及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受到该明星的委托,律师对部分具有媒体属性、面向公众发布关于该明星不实信息的账号进行了搜集整理,并就发布人信息、发布内容等进行了全面必要的证据收集及保全工作,并将其告上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最终,发布不实信息的网络用户被公安机关拘留,并被法院判令手写道歉信,在网络上公开发布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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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网络服务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
2.网络传播谣言处罚标准是什么?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5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刑法》第
291
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
246
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02
遭到老师体罚殴打应该怎么办?
有一天,年仅
14
岁的中学生小智在自习课上和邻桌的同学抢粉笔头时,不小心使同学的鼻子撞出血,班长将此事报告给了年级主任李某,闻讯赶来的李某一把揪住小智,将他拉到走廊里拳打脚踢,小智当场栽倒,头部撞在墙角上。
之后,另外一名老师将小智送回家,小智一进门就昏倒在床上。第二天早晨,小智依旧昏迷不醒,被父母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检查,小智的伤情为:左颞、颅顶、枕叶、硬膜外血肿,右额、顶叶挫裂伤;脑内小血肿、右额顶骨骨折。经过抢救,医生终于为小智捡回了一条性命。
此后,小智的父母走上漫长的维权之路。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学校对李某作出通报批评以及扣除年终奖的处罚。小智的父母对这种处理结果非常不满。夫妇俩曾多次要求学校承担费用,但均未果。
不久之后,小智因为脑外伤后遗症引发脑萎缩和脑软化等并发症病变,全身瘫痪而变成植物人。小智的父母将该学校和李某一起告上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终人民法院判定:学校和教师李某赔付小智治疗费、营养费、生活费等共计
8
万余元,后又追加民事赔偿约
8
千元。
十年之后,甘肃一家司法物证鉴定所对小智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伤残等级属于一级伤残。小智的父母再次向法院提出
200
余万的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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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什么是第三人?
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4.此类事件还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3
在幼儿园里被外来人员伤害怎么办?
孔某是一位待业青年,他自幼父母离异,没有享受过家庭的温暖,心理十分扭曲,又因为工作不顺,产生了厌世和报复社会的心理。于是他从网上购买原料,自行制作了氢氧化钠液体。
一天上午,孔某剪断了幼儿园围墙的铁丝网进入了幼儿园,部分师生被他用液体喷溅灼伤。
警察迅速奔赴现场进行处置,同时通知医院赶往现场救治,经过检查:伤者有3名教师和51名学生,其中轻度症状为48人,中度症状为4人,重度症状为2人,均无生命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终法院判定孔某承担侵权责任,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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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以及精神损害等情况。
2.什么是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主责任”的对称,是指在不法行为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与其有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依法就其不能偿付部分承担的间接责任。
3.什么是追偿权?
追偿权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前提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